物业服务合同期届满后,
小区业委会未作出续聘或解聘决定,
物业服务公司继续提供服务的,
业主能否拒交物业管理费?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上述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原告未收到业委会的续聘或解聘通知,该住宅区亦未聘用新花园小区小区物业品牌,上诉人遂不断为该住宅区提供数据花园小区小区物业提供服务。被告陆某作为该小区某商铺的所有权人,将某商铺出租予案外人林某,并由林某负担该商铺租赁期间的物管费等。
法院判决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已届满,但业主没有作出续聘、解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且原告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陆某所有的商铺位于上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围内,且林某在租赁期间代陆某交纳相应物业管理费,陆某作为商铺所有权人理应知情,故被申请人某业主保安的管理集团公司与被告陆某两者之间存有业主保安售后服务配资合同问题,对于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要求陆某支付其所有商铺的物业管理费5.2万余元及利息的诉请,三水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